存在即合理。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,商会从无到有、从 弱到强、从自我发展到自觉建立也自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。
首先,商会不是新生事物。商会的产生和发展大致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同步。
中国近代商会是伴随着中国早期资本主义萌芽,在商人会馆、公所、行帮的基础上逐步产生的。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,是中国最早的新式商会。1904年,清政府颁布《商会简明章程》,规定所有“商业公所”一律改名为“商会”,各地纷纷响应,商会组织系统在全国建立起来。因此,中国的商会正式成立于1904年,距今已有106年的历史。此后,历经清末、民国,商会的作用越来越被商人所认识,“商与商集合而成商会,其在今日明效大验。”
其次,商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。新中国成立后,计划经济结构下的政府是“全能政府”,自然没有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商会生存的空间。改革开放后,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,“全能政府”向“有限政府”过度,“强政府、弱公民”格局向“小政府、大社会”格局转变,成为社会建设的大势所趋。政府的角色逐渐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服务的管理者,由服务的生产者转变为服务的购买者,由福利的规划者转变为福利的审查者。
市场经济中的“两只手”——政府“看得见的手”和市场“看不见的手”,都存在着失灵的可能,需要商会一类非政府组织的“第三只手”适时出手帮助填充和弥补。在此条件下,商会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必然的,而且是必须的。因此,我们说,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,政府、企业、商会三者是缺一不可的。社会与政府、市场的良性互动、优美共鸣,才是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。
再次,商会是企业尤其是异地创业的民营企业自己的组织。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建立,过去的“单位人”变为“社会人”,个体户、私营企业、合资企业等从传统单位中分离出来的多元化利益主体,需要从新的组织形式中寻找归属感和寻求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。
物以类聚,人以群分,只有找到自己的同类才有安全感。总之,无论过去还是现在,无论国外还是国内,政府为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,降低行政管理成本,提纲公共决策效率,都需要商会发挥作用;企业为了应对各种困难,维护合法权益,降低经营成本,获得更快发展,也需要商会发挥作用。由那些有着共同困难、共同诉求、共同地缘、共同目标、共同理想的利益个体组成的商会不仅有用,而且有大用。